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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 医保局 成文日期: 2023-11-22
信息名称: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《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》
文号: 抚医保﹝2023﹞47号 发布日期: 2023-11-22

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《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》

各县(区)医疗保障局、卫生健康局,市医保中心,各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:

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、辽宁省卫生健康委《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》(辽医保〔2023〕56号)转发给你们。并结合抚顺实际,调整抚顺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,请遵照执行。

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。

 

 

附件:1.抚顺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

2. 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《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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